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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兰俊诉林和生、舒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俊,林和生,舒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兰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林和生,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舒雪,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俊与被告林和生、舒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和生、舒雪价值3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和生、舒雪价值3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维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