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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建林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林,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刘建林。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林与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