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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闫娇娇与宝鸡市蓄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肉用狗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桥桥,宝鸡市蓄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闫桥桥,女,汉族,农民,住兴平市桑镇。清洁工,原申请执行人罗宗民(已死亡)之妻。被执行人宝鸡市蓄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栓芒,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闫娇娇与宝鸡市蓄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肉用狗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宝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其中申请执行欠款5900元、诉讼费664元和预交执行费250元,执行标的共计6814元。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于2002年5月15日中止执行。2007年、2009年清理积案中,仍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申请执行人闫娇娇以其夫死亡、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多次通过媒体等方式上访上告。同时申请救济,并同意救济其4700元,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并写出承诺书自愿案结事了。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救济4700元做到案结事了。现救济款4700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后执行回的案款归本院执行救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4)陈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