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昆山中空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某某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湖北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回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田某,回天新材料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昆山某某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某某中空玻璃公司)。原告某某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昆山某某中空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新材料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新材料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新材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由原告某某新材料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