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发君与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君,王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张发��,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王国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君诉被告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为3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星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