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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发君与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君,王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张发��,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王国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君诉被告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为3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星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