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屈某等与耿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刘某,马某,马甲某,马乙某,马丙某,马丁某,耿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屈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马甲某。申请执行人马乙某。申请执行人马丙某。申请执行人马丁某。被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耿某、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屈某、刘某、马某、马甲某、马乙某、马丙某、马丁某各项赔偿费共计406926.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被执行人耿某、李某玉米予以变卖,变卖总价款为7623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因被执行人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4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