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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张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4执70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维连,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工司十公司,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由维连,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金鑫园小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工司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杨正门。被执行人薛宏,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农业银行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由维连诉河南省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工司十公司、薛宏货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3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