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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红与被告雷云万、高培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雷云万,高培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李小红,女。委托代理人陈庆业,男。被告雷云万,男。被告高培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雷云万、高培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小红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