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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木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戚彩英,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成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茶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戚彩英、被告人张某乙及辩护人许成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曾负责被害人姜某经营的位于开化县城江滨中路11号的衢州润丰投资合伙企业的室内装修,装修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曾发生纠纷。2014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子张某乙前往的润丰投资合伙企业找姜某,双方为工程结算尾款2000元问题在姜某办公室发生口角,被害人姜某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其一尊观音根雕像的手指,拒绝付款,被告人张某甲予以否认,坚持要求被害人姜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打架,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殴打姜某脸部和头部,被告人张某乙见其父和姜某冲突,便上前抱住被害人姜某,两人扭打在一起,随即一起摔倒在地,倒地后被告人张某乙压制住被害人姜某,被告人张某甲在旁边继续殴打姜某。闻声赶来的姜某儿媳余某见状上前劝架,被张某甲抓住手甩开。冲突过程中致姜某鼻子部位、胸部、腰椎等处受伤,余某的左手环指受伤。经鉴定,姜某鼻骨、肋骨、腰椎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姜某、余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145.5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和被害人姜某、余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已付10000元医疗费),被害人姜某、余某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的民事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认为系被害人姜某先用不锈钢茶杯砸打被告人张某甲而引起打架外,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其余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姜某、余某的陈述,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门诊病历、诊断报告单、医疗费发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证人汪某、张某丙、徐某、何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衢州光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纠纷发生的经过,被害人受伤及治疗的情况和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本院均予以认定。对两被告人提出的纠纷过程中系被害人先动手引发纠纷的辩解意见,仅有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装修工程与业主间的装修款结算纠纷,故意殴打被害人姜某,致被害人姜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姜某打成多处轻伤,情节较为恶劣,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姜某、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该起纠纷矛盾激化,被害人也有责任,均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相关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予以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好华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