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周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周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王宏伟,曾用名王红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周俊玲,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俊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新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本案所涉借款,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琳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