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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周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周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王宏伟,曾用名王红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周俊玲,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俊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新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本案所涉借款,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琳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