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立丽与隋传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丽。被执行人隋传吉。本院在执行张立丽与隋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