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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善永与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配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善永,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配全,郭洪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郭善永,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玲,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学太,系村委主任。被告:高配全,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郭洪彬,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建宏,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纪善,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善永与被告高配全、郭洪彬、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调取证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