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善永与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配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善永,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配全,郭洪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郭善永,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玲,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学太,系村委主任。被告:高配全,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郭洪彬,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建宏,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纪善,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善永与被告高配全、郭洪彬、沂南经济开发区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调取证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