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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海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海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21号海天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珏,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徐海舟。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海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