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与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70号原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献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内埠镇。法定代表人:吕应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尚钢,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8元,由原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延 伟人民陪审员 史 铎人民陪审员 尚 洁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晓光(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