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静抢劫、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94号罪犯李静,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小店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静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26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3次,监狱嘉奖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静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静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