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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全锁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全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25号罪犯宋全锁,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孝义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孝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全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30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全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宋全锁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全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全锁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