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付晨阳与田建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晨阳,田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付晨阳,男,2007年9月2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付会民,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建军,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晨阳与被执行人田建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建军已将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