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文立诉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丁文立,女。委托代理人崔远航,男。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心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赵彩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博,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单位职工。原告丁文立诉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文立委托代理人崔远航、被告万城汇公司代理人刘家博、张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文立诉称,2013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的A区C132号商铺的使用权,双方约定由被告管理对外出租,无论被告盈亏,都由被告给付租金,但被告对双方约定2015年租金迟迟不给,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度租金31,211.00元。被告万城汇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说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同意给付但是现在没有钱,等贷款办下来以后同意按照商铺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商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三、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据四、收据十五份。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的A区C132号商铺的使用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A区C132号商铺全权委托被告管理,原告在委托管理期间收取被告一定的委托经营收益,每年经营收益为前三年每年31,211.00元,该商铺2015年经营收益,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被告对原告请求事实及请求数额均没有异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付原告经营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万成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营收益31,2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赵亚琳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