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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宫玉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宫玉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805号原告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红艳,该公司代理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宫玉坚。委托代理人赵宝侠(系被告妻子)。原告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宫玉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月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红艳、薛强,被告宫玉坚委托代理人赵宝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张家窝镇家贤里小区涉诉房屋92.8平米、16-1-1101室94.9平米房屋的业主宫玉坚于2012年7月9日办理入住。根据被告同原告达成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约对被告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4年7月9日起便无故拖欠物业费,至2015年7月8日止欠款合计2842.749元。被告名下的家贤里15-1-1804房屋物业费金额374.4元(计算方式:92.8平方米*1.5元/月/平米*12月-1296元乡补=374.4元),被告名下的家贤里16-1-1101物业费金额1708.2元(计算方式:94.9平米*1.5元/月/平米*12月=1708.2元),被告合计拖欠原告物业费用2082.6元。滞纳金每天按欠费项的0.1%收取,滞纳金共计760.149元。原告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物业费,但被告均未理睬。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082.6元,滞纳金760.149元,合计2842.749元;2、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认可欠原告物业费2082.6元,被告家房屋存在问题,主卧室房屋漏水,窗户边墙面返潮,小窗户旁边有裂缝。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家贤里小区15-1804房屋,建筑面积为92.8平米,家贤里小区16-1101房屋,建筑面积94.6平米,上述两处房屋均登记在被告名下。201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根据张家窝镇政策,村民还迁房的物业费可享受政府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户物业费免90平米的80%。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的物业费2082.6元,被告对于拖欠的金额和时间无异议,但称未缴费的原因是因为房屋的主卧室漏水,窗户边墙面返潮,小窗户旁边有裂缝。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载明:“甲方(业主)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缴款项的0.1%缴纳滞纳金”。庭后,原告撤回对于滞纳金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称向被告催缴过物业费,被告对此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住户资料登记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认书》、《家贤里维修登记回访统计表》、《催缴费通知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被告均应依照约定,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称被告拖欠其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的物业费,被告认可该期间物业费尚未缴纳,也认可物业费收取标准。被告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撤回对于滞纳金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玉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自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的物业费2082.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7元(已收讫),由被告负担18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