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新立与罗东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立,罗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立,农民。被执行人罗东川。本院在执行张新立诉罗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