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新立与罗东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立,罗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立,农民。被执行人罗东川。本院在执行张新立诉罗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