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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昆山市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鑫凯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凯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昆山市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周咨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但满春,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斯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凯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郑婵芳。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圳市鑫凯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本院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