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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谦、刘苓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张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884号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谦,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刘苓梓,女,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谦、刘苓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谦、刘苓梓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谦、刘苓梓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谦、刘苓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