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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焦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上诉人王某、焦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向上诉人王某、焦某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王某、焦某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