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刘俊芳、刘林山、侯来有、尚小娇、崔红军、卫燕的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刘俊芳,刘林山,侯来有,尚小娇,崔红军,卫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28岁,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俊芳,女,汉族,1983年03月29日出生,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刘林山,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襄汾县。被执行人侯来有,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尚小娇,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崔红军,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卫燕,女,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芳、刘林山、侯来有、尚小娇、崔红军、卫燕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绛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联系方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方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程 军执行员 袁宗平执行员 郭红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有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