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德利与尚玉松、吴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利,尚玉松,吴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郑德利。被告尚玉松。被告吴学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利诉被告尚玉松、吴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过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变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侯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