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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德利与尚玉松、吴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利,尚玉松,吴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郑德利。被告尚玉松。被告吴学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利诉被告尚玉松、吴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过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变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侯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