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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建斌与孙凯、程铁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斌,孙凯,程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侯建斌,男。委托代理人孟铁虎,男,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被告孙凯,男。委托代理人王晓初,男,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斌诉被告孙凯、第三人程铁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建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