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孟荣与白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荣,白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22号申请执行人孟荣,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福祥,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01630号民事调解书,孟荣申请执行白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白福祥支付申请人孟荣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白福祥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荣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0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