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周山、蒋嵩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周山,蒋嵩,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38号原告:邵周山。原告:蒋嵩。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本院受理原告邵周山、蒋嵩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伊犁分公司达成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发生纠纷,应适应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新疆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现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