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南树火与李发良、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树火,李发良,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南树火。被告李发良。被告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仓东工业区(沧县风化店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于世军,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胜东路南侧146号。负责人段爱国,经理。原告南树火与被告李发良、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树火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发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发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树火撤回对被告李发良、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