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龙小军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龙小军。被执行人李波。本院在执行龙小军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波常年有病在身,也无任何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吴智华审判员 王金汉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