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周镇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周镇科,辜胜彬,陈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胜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镇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辜胜彬,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审被告:陈栋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落款处注明合同签订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