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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益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益栋,张红美,宁波嘉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67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法定代表人:夏年炉。被执行人:宁波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益栋。被执行人:陈益栋。被执行人:张红美。被执行人:宁波嘉御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红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0706792.103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434.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8161.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红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2号307室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9月8日,竞买人潘建峰以最高价1310000元竞得该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2号307室的房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2)字第1001996号】归买受人潘建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潘建峰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