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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与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01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号同方世纪大厦B座1902。法定代表人:石光辉,董事长。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5栋A座7层1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开发区第五大道与景江东路交汇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开发区第五大道与景江东路交汇处,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