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剑兵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兵,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4号原告吴剑兵,住址。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南中心五路西新怡景商业中心城地下二层。负责人薛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