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邢某(特别授权),鱼台张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鱼台罗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乙已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晓艳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