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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邢某(特别授权),鱼台张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鱼台罗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乙已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晓艳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