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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与高建永、王建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高建永,王建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驻地。被执行人高建永。被执行人王建东。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