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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顾中华与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中华,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顾中华,市民。被告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南路2号楼。法定代表人于从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原告顾中华诉被告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顾中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