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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肖某,无业。被告代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秦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乔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