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韩某与韩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韩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双方庭外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