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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牙生阿木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生·阿木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牙生·阿木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9月9日生,农民,住拜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田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牙生·阿木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牙生·阿木提于2015年9月1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生·阿木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生·阿木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牙生·阿木提负担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 洁翻译努尔比古丽·艾海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