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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文翰诉王军元、朱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翰,王军元,朱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史文翰,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3日。被告王军元,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0日。被告朱玉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本院在受理原告史文翰诉被告王军元、朱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史文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文翰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