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文翰诉王军元、朱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翰,王军元,朱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史文翰,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3日。被告王军元,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0日。被告朱玉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本院在受理原告史文翰诉被告王军元、朱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史文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文翰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