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翠平与迁安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平,迁安市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李翠平,农民。被告:迁安市教育局,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迁安市第二实验小学对过。法定代表人:刘东友,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平与被告迁安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翠平负担。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艺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