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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刚与李学刚、廖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刚,廖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黄梅县黄梅大道498号。法定代表人杨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学刚。被告廖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梅农商行”)诉被告李学刚、廖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农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梅农商行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农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梅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冯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