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金丽华、房百龙、轩丹丹、李素华、王誉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金丽华,房百龙,轩丹丹,李素华,王誉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负责人:张大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丽华。被执行人:房百龙。被执行人:轩丹丹。被执行人:李素华。被执行人:王誉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丽华、房百龙、轩丹丹、李素华、王誉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灯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代理审理员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