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高某、王某某、李某某、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小额贷款公司,王某某,李某某,代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代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高某、王某某、李某某、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代某的起诉,仅要求借款人高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对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代某的起诉。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