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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盛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盛翠利,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彩凤,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彩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向阳发现被执行人李彩凤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