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盛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盛翠利,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彩凤,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彩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向阳发现被执行人李彩凤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