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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立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立超,冯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立超,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美静,女,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3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B3-3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超、冯美静银行存款3796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建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