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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建二,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辉、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建二,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刘某按照祁铁中(在逃)电话通知的内容,身着警服,持假警官证,在沧州市新华区个体汽车站一按摩店内,将黎某“抓嫖”,并带到祁铁中自己建立的位于冀津快捷酒店内的“新华分局建设北街派出所警务室”里,由祁铁中进行“讯问”。在该过程中,祁铁中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威逼黎某说出其工商银行卡密码,随后,又派他人在该卡中取走现金3400元。之后,又吩咐被告人王某、刘某将黎某送到火车站并给了他400元钱,让其离开沧州。黎某感到此事可疑,随后拨打110报案,建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冀津快捷酒店,将被告人王某、刘某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被告人王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报案记录,涉案物证,辨认笔录,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王某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存在过错;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祁铁中的犯罪事实;王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刘某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系自首;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祁铁中的犯罪事实;刘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刘某按照祁铁中(在逃)电话通知的内容,身着警服,持假警官证,在沧州市新华区个体汽车站一按摩店内,将黎某“抓嫖”,并带到祁铁中自己建立的位于冀津快捷酒店内的“新华分局建设北街派出所警务室”里,由祁铁中进行“讯问”。在该过程中,祁铁中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威逼黎某说出其工商银行卡密码,随后,又派他人在该卡中取走现金3400元。之后,又吩咐被告人王某、刘某将黎某送到火车站并给了他400元钱,让其离开沧州。黎某感到此事可疑,随后拨打110报案,建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冀津快捷酒店,将被告人王某、刘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他大舅哥祁铁中在沧州市火车站干冒充警察处理嫖娼的事,2014年7月17日上午,祁铁中叫他来给帮几天忙,他来到冀津快捷酒店,祁铁中给了他件半袖警服上衣,让他负责开一辆黑色无牌照的比亚迪汽车,听祁铁中的消息然后跟刘某一起去把嫖娼的人带回冀津快捷酒店内的“建设北街派出所警务室”。17日或18日的下午,祁铁中让他跟刘某去北个体汽车站西过道保健品店带一个从里面出来的胖子,他开车和刘某都穿着警服去了,见到胖子后,他俩自称是公安局的,刘某拿着一个“李二”的假警官证,胖子就上了车,他俩把胖子带回了冀津快捷酒店,刘某把胖子带到警务室由祁铁中处理,他把车开到后院在车里待着。一个半小时后,刘某又跟他一起把胖子送到了火车站候车室外面。整个事情的参与者还有一个叫老穆的,老穆在北个体附近开按摩店,有客人到店嫖娼,老穆就给祁铁中打电话,祁铁中再给他打电话,他就过去带人。讯问时,也是祁铁中和老穆一起讯问的。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祁铁中是他朋友祁书文的儿子,祁铁中让他跟着干冒充警察处理嫖娼的人,并给了他警服和警衔。2014年7月17日14时左右,祁铁中让他跟王某到北个体汽车站带人,他俩身穿警服开着一辆无牌照的比亚迪汽车把一个胖胖的人推上了车,他在车上对胖胖的人说把嫖娼的事情说清楚。把那胖子送到了冀津快捷酒店内警务室,他跟王某就出来了,后来祁铁中打电话让他把警务室门口的拉杆箱给拿进去,让他检查一下有无违禁品,他就翻了那胖子的拉杆箱,再后来,他跟王某按祁铁中的要求,把那胖子送到了车站。在整个过程中,祁铁中用警棍打那名“嫖客”了。3、受害人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7日14时许,他在北个体汽车站西街的一个保健品店按摩时嫖娼了,从保健品店出来后,被两名自称是派出所身穿警服的男子,开一辆没有警灯的警车带到了冀津快捷酒店附近的一间平房里,屋里有一名穿便衣的男子,一名穿长袖警服的男子,长袖警服男子让他把衣服里东西掏出来放到桌子上,并拿一根一尺多长的橡胶棍打了他肚子和后背几下,长袖警服男子拿了他的汉庭快捷酒店的房卡派另外两名男子去并宾馆把他行李箱和背包都拿来了,翻出了他的一张工行银行卡,问有多少钱,他说有3400元,接着又问他密码多少,那名男子听后便派另外两名男子去银行取钱。后来,长袖警服男子给了他400元让两名男子开车把他送到了火车站。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一个姓祁的租了冀津快捷酒店门口的一间平房,月租金1000元,说是办公用,他看见一个穿警服的老头出入过那间平房。2014年7月17日中午1点多,看见一辆警车开到了酒店后院。5、辨认笔录:黎某对祁铁中的辨认笔录,证实祁铁中就是殴打他并取走其钱的人;黎某对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就是冒充警察带他去冀津快捷酒店的人;黎某对其被带走地点的辨认笔录;刘某对祁铁中、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祁铁中就是指挥其冒充警察抓嫖的人,王某就是伙同其一起冒充警察抓嫖的人;尹某对祁铁中的辨认笔录,证实祁铁中就是租用冀津快捷酒店平房的人;王某对老穆(穆树槐)、李二(李国)的辨认笔录,证实穆树槐就是当天伙同祁铁中参与抢劫的人,李国就是持有假警官证的“李二”;王某对ATM机取款录像的辨认笔录,证实取款人中有穆树槐。6、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警棍、警服、警务室标牌照片,有关刘某、王某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受害人黎某的伤情照片。7、受害人黎某的工商银行卡取款明细,证实2014年7月17日15时左右被取走3400元。8、被告人王某、刘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李智人民陪审员刘鑫鑫人民陪审员何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梦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