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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赵瑾,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