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威与杜建英、褚玉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杜某某,褚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周曙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被告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杜某某、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2元,减半收取66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