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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威与杜建英、褚玉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杜某某,褚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周曙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被告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杜某某、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2元,减半收取66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微信公众号“”